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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快报讯7月4日,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挂出了《关于持续清理规范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。通知提出,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;房东收取用水用电费用,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。
通知指出,居民生活用水、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,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。
通知要求,规范出租房屋水电费结算行为。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,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水用电费用,相关共用设施用水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、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,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,提高用户水电价标准,扰乱价格秩序。
此外,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用电费用,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,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。
各区发展改革局、供电供水企业要积极加强宣传,通过官方网站、媒体、企业营业厅、手机推送等多种渠道、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,营造良好舆论氛围。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,对用水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。投诉举报电话:12345、12315。
采写:新快报记者 王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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